廖小姐,平安:
我們原本對這次統一規範寄予厚望,但此影響甚大的條文,根本沒有改進,我們心又涼了。
205.2.3 室內出入口:
門扇打開時,地面應平順不得設置門檻,且門框間之距離不得小於 90 公分;另折疊門應以推開後,扣除折疊之門扇後之距離不得小於 80 公分(圖 205.2.3 )。
我們到任何地方,最氣餒的是,眼看著別人可以進入,而我們卻不能。
- 有人說「80 公分 輪椅通過夠了」。請問,坐輪椅出入已經很不方便了,為何要每次都像考駕照?
- 小門對手推輪椅使用者,手很容易被輪椅和門框間夾傷;如果需要開門或關門,小門很不容易精確直進直出;電動輪椅者進出小門,很難操控,了解嗎?
- 我們建議,條文應該改為:通過淨寬度不得小於 90 公分。(請設計人特別留意 )
- 需轉彎才能進入的出入口,通過淨寬度必須適度加大 (留給設計者發揮) 。
我不知道,為何要保留如此狹窄出入口的規範?對建築成本有那麼大的影響嗎?
廖小姐,您知道嗎?我們每次到市府開會,進出會議室的門,有多辛苦?連市府都如此,唉 ........
內政部既然要統一規範,為何不把現行不適宜的尺寸一併檢討?我不知道堅持小門的人,理由在哪?
我看到草案中有一項:「507.6 扶手:洗面盆兩側及前方環繞洗臉盆設置扶手,扶手高於洗面盆邊緣約1~ 3公分。﹙圖507.6﹚。」
多年來,我們努力剷除這項扶手設施,如今破功,令人失望。
臉盆環繞型扶手,是行動不便者的大障礙,我們反映多年,不知何故扔然要列入加裝?我們完全看不出,有什麼理由要裝這樣的設施?
- 一般人要洗手,是彎著腰,才洗手。但持拐杖者腰部無力,必須拐杖支撐,洗手時,水龍頭就比一般人遠又低,拐杖必定會和臉盆邊緣相碰,手又不容易搆到水龍頭,很辛苦。如今,那扶手更是讓持柺者洗手難上加難,拐杖過斜無法支撐身體,只好放棄洗手。
- 輪椅使用者很多手臂較無力,手伸到水龍頭已經很困難了,如今扶手擋住,為何要這樣?
- 有人說:「那是給不方便的人扶的」。請問,既然要洗手,又怎扶?有誰扶了又洗手?如果需要扶才能站立,又怎能放手洗?這樣的人通常會坐輪椅吧!
- 有人說:「扶手可倚靠,怕臉盆破」。請問,臉盆會破應屬產品不良或安裝有問題,不是嗎?全世界有哪個國家臉盆需要扶手保護?
廖小姐,這問題很嚴重,麻煩認真處理,設施必須真的符合使用者觀點,不是學者專家靠想像出來的。
拜託拜託,再一次拜託!國家社會要關心身心障礙者,我們很感謝,但請不要創造障礙,阻擋我們想要克服獨立行動的機會。
關於小便斗扶手問題,我 2007/6/10 已經反應過,不知何故如今草案中又出現這種大型扶手?「506.5.2.2扶手:小便器二側及前方應設置扶手,垂直牆面之上側扶手上緣距地板面85公分 ;平行牆面之扶手上緣距地板面120公分 ;兩垂直牆面扶手之中心線距離為60公分 ,長度為55公分 ;兩側垂直地面之扶手距離牆壁之距離為25公分(圖A506.5.2.2)。 」
今,我再次誠懇呼籲和拜託,請重視問題本身,和所發生的理由。
- 此「大型扶手不應再使用」,因為這是輪椅使用者很大的阻礙;是我們很努力要廢除的東西。該大型扶手應屬於醫療院所局部使用的,讓復健黃金期患者訓練自行處理,根本不適合用於外面公共空間裝設。
- 有人說 (吳明修大師說) 「那是給輪椅使用者 (或腰部無力者) 站立小便用」。請問,兩手需要跨扶才能站立,這樣的男生還有手自行尿尿嗎?如果需要扶手才能站立,那麼男生下半身緊繃發抖,還尿得出來嗎?這樣的行動不便者,不是直接坐輪椅尿嗎!行動不便者站立身高體型差異很大,這樣的固定高度扶手有意義嗎? 。(將於說明會時明示)
- 有人說「做輪椅者可到身心障礙廁所的馬桶尿尿」。如果小便斗沒有阻礙男生輪椅使用者小便,就可讓無障礙廁所間不被佔用,有分流作用,並保持馬桶清潔。男生很多只是小便而已,可快速離開廁所,另外目前的行動不便廁所數量根本不夠用。
- 尿急的輪椅族身心障礙者,若碰到專用廁所有人,一般小便斗都太高,唯一較低的卻被扶手擋住,那種心情如何?請體貼吧!
日本雖為先進國家,無障礙環境也很進步,尤其是體貼和關懷;但,試驗性的設施不時推出,請國人不要盲目追隨抄襲,還是自己用心比較妥當,因為日本太多失敗的設施已經造成台灣環境的大障礙。
廖小姐,您知道嗎,我們好氣餒∼∼∼∼∼
草案裡電梯梯廂部份「圖 406.4 」,有關副操作盤按鈕高度有問題。
- 很多輪椅者,手很難舉高超過自己的肩膀,尤其身材矮小者更怕高按鈕。
- 我們建議,最上一排按鈕離地最高為 110 公分,這樣的尺寸在台北市審查案例長年來已經沒什麼問題,廠商也都配合。如今草案竟規範為最高 120 公分,甚至可放寬到 130 公分;遺憾!
- 請不要忽略那小小的 10 公分,按不到的人就是按不到,影響的族群很大耶。。(請設計人特別留意 )
我們很遺憾,這部份竟然為將來的產品帶來改變,造成給行動不便者專用的設施-看得到按不到。
草案中的「圖 204.2.2」,圖中的「最小 45」 ,我想這是協助轉彎進入門出入口的空間,立意雖佳,但可能設計師不了解。
上圖:
- 這種走廊直接轉彎進入的門,只要提醒設計師適度放大門的通過淨寬度即可 ,或直接規範這類轉彎出入口的最小通過淨寬度。
下圖:
- 如果我審查的案子如圖那樣,既然有 45 公分的牆,不如把門加大。但這勢必無法會縮小牆,小於 45 公分,等於違反規範。
- 既然走廊規定最少 120 公分,那麼直角轉彎不會有大問題,乾脆只規範門的通過淨寬度為最小 90 公分,與出入口規範相呼應又不矛盾。牆的寬度自然無所謂了,反正走廊也是最少 120 公分。。(請設計人特別留意 )
規範制定要簡單易懂,不易被錯誤解讀才對,設計師才能適從。否則會出現奇怪的設計,增加社會成本。
關於水平延伸,圖 304.1 ,實務上有問題,有時沒有那麼多的空間如規範的圖延伸。
- 水平延伸的用途是:上端水平可協助爬最後一踏步和;下端水平延伸可協助下最後踏步,所以如下圖紅色處設即可,太長反而又是障礙。
- 草案中的圖,要爬最後一踏步及下最後踏步,手仍撐斜度扶手,不好操作與施力;水平反而佳。(將於說明會時明示)
如草案所圖示,我只能說:那是錯的!學者專家很難了解身心障礙者真正的操作與習慣。
關於坡道,我建議需加入以下:
- 坡度比緩於 1/20 時,免設扶手。 (台灣已經有扶手氾濫的現象,所以我們如此建議;扶手也可能成為環境障礙之一。)
- 扶手材料的選用,應考量融入環境,兼顧美觀。盡量採不冰冷且不滑的材質,尤其戶外扶手。
草案「A204 結帳櫃檯及服務台」,這樣的規範,流於形式。
- 應該明定任何透過櫃台服務之部門或單位 (醫院、金融機構、郵局、售票、法院、娛樂場所 …… 等),必須至少設一處服務身心障礙者的櫃檯;當然,若採「通用設計」概念,每個櫃台都能服務輪椅使用者 (大家都坐著) ,則免另加設專用櫃檯。 。(將於說明會時明示)
- 目前我們最頭痛的,我們必須「仰望」櫃檯人員,辦事如登天,心裡好傷。
- 有人說「銀行櫃檯高比較不會被搶」。拜託,什麼時代了還用那種遠古觀念?銀行自己必須有一套更完善更安全的措施服務大眾才對。
有些單位有一堆志工要幫我們服務高櫃檯,我們不是不願意,是不爽;明明我們能自己辦,我們有能力處理私人事務,為何被剝奪?
草案中有關輪椅觀眾席位規範,稍嫌簡單,但影響鉅大。
- 本草案文字與圖,很容易讓設計者把輪椅位置擺在最後或最旁。如此,對身心障礙者太不尊重了;應加重平等精神條款與安全疏散原則。
- 身心障礙者的眼力和聽力並沒有比一般人佳。
很多表演廳,雖然手拿 VIP 票,但都只能被安排最偏遠處,好難過。還有,外來重要賓客若也是輪椅者,怎辦?
草案裡「504.2門:廁所盥洗室空間應採用橫向拉門,門寬度不得小於80公分 ,且門把距門邊應保持6公分 ,靠牆之ㄧ側並應於距門把3 -5公分處設置門擋,以防止夾手﹙圖504.2﹚。 」
- 這裡也是門太小,我們建議仍採通過淨寬度最小 90 公分,並規範門的最大拉動力。如此廠商才會採用輕質地與高級五金。。(請設計人特別留意 )
還有,馬桶的沖水開關位置也要原則性規範,形式也要規範。
- 因為,很多馬桶,輪椅使用者只是小便,坐在輪椅上根本無法沖水;脊髓損傷者,坐在馬桶上,不方便轉身沖水。
- 捷運木柵線新改建的廁所,按鈕雖然位置較佳,但形式錯誤,我們曾建議改善,未獲採納很失望。我們建議,沖水改輕按,並用手掌按,但設計者堅持採手指按,不知何故。
馬桶部份「505.3高度:除醫療或療養使用者外,應使用一般形式之馬桶(考慮,座位之高度為40 -45公分,馬桶不可有蓋,且應設置靠背(水箱作為靠背需考慮其平整及耐壓性)﹙圖505.3﹚。」
- 我去年已經反應過,馬桶蓋必須裝上,因肢體障礙者可利用馬桶蓋蓋下做整裝。為何不被採納?如果堅持拆掉馬桶蓋,也應設計可坐下整裝的設施才對。
- 馬桶蓋本身就是靠背,行動不便者在家裡全都是如此。拆掉了沒地方靠,水箱又太後面,樣樣都跟在家裡不一樣,為何要如此? 。(將於說明會時明示)
- 圖505.3 所示之靠背,捷運木柵線就採用,結果馬桶座無法掀起,男生小便時容易噴污,後面使用者怎辦,尤其男女共用的廁所,對女性來說上廁所真是夢饜。我們建議設計者改善,仍未獲重視,很失望。
我上過無數捷運廁所,包括新改建的廁所,從來沒沖過水,出來時感覺眾多異樣眼光看著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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