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2月7日 星期四

乳房的奧秘



乳房的形狀可分為圓盤型、半球型、圓錐型、垂型四種。

圓 盤型是如倒置的盤子,以內臟下垂、下半身肥胖的女性較多。乳房的半徑與高度相等的半球型,一般認為是最美的乳房。東方女性以圓盤型和半球型較多。高度比半 徑長,乳頭像上突出的圓錐型,以黑人女性較多。垂型是年老、胸肌衰弱,或乳房大的女人突然消瘦就容易形成。年輕的女性若不用乳罩,或使用尺寸不合的乳罩也 容易下垂。
關於乳房的美醜,當然有個人的喜好,一般認為美麗的胸部是半球型而有彈性,乳頭是粉紅色而沒有下陷的狀態。乳房理想的數值是直徑等於身高乘0.05,最高點與底之差是七-十公分 。乳頭和乳頭的間隔,是連結兩條鎖骨的中點,亦即胸骨的上端和兩個乳頭連結形成的三角形是正三角形最佳。
即便男性要求後背姿勢,也可能由於羞恥心或戒心,有很多女性不會輕易答應,或因為後背姿勢使人聯想到動物交尾,成為拒絕的一大理由。
人 類知道除後背姿勢外,還有其他姿勢是用雙腳走路以後的事。從猴子分化後不久的類人群時代,是和其他動物一樣,公的壓在捲曲在地上的母的身上性交。可是能站 立走路之後,也能自由的使用雙手時,首先就能擁抱對方,同時能面對面的和對方擁抱,也可用眼晴表示愛情,或以嘴唇的動作引誘對方,很順利的做到接吻或愛撫 乳房。
人類就這樣很自然的從後背姿勢轉向正常姿勢。正常姿勢的身體密接度很高,又是能看到對方的臉和表情變化的姿勢。對女性而言,這是能確實感受到被擁抱,能專心愛的男性含情脈脈凝視的姿勢。換句話說,也是能獲得安全感的姿勢。女性比後背姿勢更喜歡正常的姿勢也是理所當然的。
所以用正常姿勢時,要常說些甜言蜜語,同時愛撫乳房,如此一來,女性的心理就會產生我的身體獻給了他他很愛我的 感情,因此更能投入性交行為中。此時需要注意的是,必須暫停活塞運動。因為一面給予活塞運動的強烈刺激,愛撫乳房的效果就會降低。使激烈的身體活動暫時停 止,可以讓女性的身體休息,以便貯存達到性高潮的精力。身體停止活動的同時,一面緩慢愛撫乳房,一面說些溫柔的話,女性就能在心理上得到安慰。
此時,不用揉搓乳房,把手掌放在乳溝間不動也是很好的方法。這是將自己手 掌的體溫與女性的體溫互相交流。將手壓在乳溝間時,會激發女性的本能,一定會要加深對男性的愛情。
人 類有兩個乳頭,偶爾也有三個以上乳頭的女性,但也算不上是畸型。在母親的胎內時形成乳腺分離,成長成為乳頭。通常只是分離兩個,偶爾也有三個以上的情形。 生出來的小豬數量若超過乳頭的數量,幾個身體較弱的小豬一定會被其他小豬推開而吃不到奶,以致無法成長。這也是只有強者能生存的大自然的天理。種族就是為 這種情形保存下來的。如果說乳頭是配合生育小孩的人數,那麽人類的孩子應該是雙胞胎才是,其實不然。那麼,一次為生一個孩子的人類,為什麼為要兩個乳房 呢?理由之一,就是用雙臂擁抱孩子授乳時,只有在胸部中央有一個乳頭則很難吸吮。然而,這不是現實的理由。我認為人類是為了形成對稱之美,才有兩個乳頭。 人類的身體一向保持對稱之美,表現在外面的身體構造皆為左右對稱。想到內臟沒有形成左右對稱的情形,只有認為是為了對稱之美。
當 然,一個鼻子或嘴以及陰部,只有在中央有一個乳房,雖然仍能保持對稱,但真不敢想像那種樣子。相對的,現在認為身體中央只有一個乳房的女性是醜的,是因為 看習慣有兩個乳房,當初只有一個乳房時,也曾感到很美,這樣的反駁是能成立的.可是我仍認為米羅的維納斯之美是因為有兩個勻稱的豐乳。我願意相信神的美學 創造女性兩個乳房藝術品。
以賢淑為美德的古代,東方女性即便達到性高潮,也不能發出歡悅的表現出淫蕩樣子。只有咬緊牙關忍耐性高潮。或許是這種情形的聲音,或遺傳,對性已經很開放的現代年輕女子中,但是仍有很多女性對表現性高潮的歡愉感到十分難為情。相反的,也有沒有達到性高潮,卻會以演技發出嬌聲或露出陶醉的表情,當然這是為討好男性。不過這樣一來性反應其實是一目了然的。
只 要仔細觀察女性性器,女性的就很難看出東方女性是否真的達到性高潮。同時陰核也呈勃起狀。由此可知,女性在達到性高潮時,快感以性感為中心擴散至全身,所 以接近性高潮時,不要再撫摸乳房,要專心的做活塞運動,並激烈的活動身體。不過,並非因此乳房就不會受到刺激,活塞運動帶來的激烈動作,會使全乳房向前後 擺動。乳房激烈擺動的感覺,會使女性更加興奮。從結合部湧來的快感,向全身擴散,全身上下都被性高潮的快感包圍。
自 古認為,乳頭發黑的女性,下面的顏色也是黑的。這種說法沒有錯。大陰唇不是粘膜,而有皮膚覆蓋,一般的女性又在上面長陰毛,所以男性不容易發覺,但可以說 色素一定會沉澱。不分處女或非處女,大陰唇的色素沉澱大多和長出陰毛的範圍是一致的。而且有生育經驗的女性,不限於長陰毛的時候才有色素沉澱,沉澱的程度 也改進。
大陰唇的色素沉澱為何與乳頭、乳量的顏色有關,以及變色的原因仍不詳。單就乳頭的顏色而言,顏色深可能是使嬰兒容易辨認之故。只有乳房的尖端顏色不同,嬰兒很快就找到乳汁所在之處。
女性受精後懷孕時,隨著胎兒成長,促進乳腺機能的發育,乳房會變大。同時乳頭也會為嬰兒方便吸吮而轟大,乳頭或乳量也會引起色素沉澱的變化。
乳頭並因懷孕或生產而發黑,可是受與大陰唇的色素沉澱之關係仍為十分清楚.可確定的是,絕非無關的,但還不能確定受孕時會使大陰唇發黑。
乳頭和大陰唇隨年齡增長而發黑,是因為隨著年齡,黑色素的沉澱會激烈。俗稱性交經驗豐富的女性,乳頭或大陰唇、小陰唇的顏色會黑, 其實這是錯誤的。關於小陰唇,有以女性性器權威知名的滋賀大學副教授笠井實司調查三千二百名女性性器的資料。連笠 井副 教授說,性交經驗與色素沉澱毫無關係。雖然沒有關於乳頭的調查,似乎不能肯定的說性交次數多顏色就會黑。決定乳頭或大陰唇,小陰唇原色的是遺傳因素。在男 性性器的陰囊有色素沉澱,也是有遺傳因素。在甫出生的男嬰陰囊有時也會出現色素沉澱。沒有懷孕、生育經驗的年輕女性乳頭即便發黑,也是與生俱來的,若認為 她玩過了,那可是很失禮的事。過了更年期,女性的乳頭,乳暈會迅速變色,是因為荷爾蒙的變化。
除仔細觀察女性性器外,也有幾個判斷女性興奮狀態的方法。例如女性的胸口或乳溝間微微滲出汗,即可認為已接近性高潮。但是後背有汗,並不是因為接近性高潮。大多只是因為激烈活動身體而出汗,這是為要特別注意的。
皺眉,鼻孔脹大、張開嘴、發出聲音、身軀彎成弓形、用力運動屁股、身體主觀的壓向男性等動作或反應,也是表示接近性高潮的信號。
從 這些信號知道對方要來時,粗暴的抓緊乳房也是一個方法。愛撫乳房時,為避免使女性疼痛,原則上是要輕柔的。可是始終輕柔,女性是無法滿足的。所以,有時也 需要粗魯的愛撫。不要經常都是溫柔而紳士化的性交,時而也得嘗試如野獸般的粗暴性交,當平時很溫柔的他用力抓乳房時,女性會感到意外,這樣就能感受到更動 物的非常激烈的絕頂感.有時固然為要粗暴性,但過度的用力只會使女性感到痛。所以,只能做到在乳房上稍留下指痕的程度。對較小的乳房是用指尖有節奏的摩擦 乳頭最有效。從這種激烈的手指技巧,女性會感受到男性的堅強或粗壯,對強烈刺激會感到興奮,立刻奔向性高潮。此時輕咬耳垂或粗魯的吸吮乳頭,也能培養野性 化的氣氛,可促進女人的性感。
經這樣對乳房的 強烈愛撫和活塞運動,女性達到性高潮時,最重要的就是移轉愛撫的位置。一旦達到高峰,在同一位置繼續攻擊是得不到更大的感受。此時,必須刺激臀溝或側腹, 後背等性感帶,使女性得到更強烈的興奮。如此,女性就會有更深.更熱烈的性高潮。一般認為波霸的乳房性感度不佳,洗衣板的女人則有極佳的性感。一半是對 的,但有一半是錯的。女性乳房的內容幾乎都是脂肪,因此可以說大乳房就是塞滿脂肪的乳房。問題就出在脂肪上,當愛撫或揉搓時,乳房的知覺神經即感受到這種 壓迫,並把這個資訊傳入大腦,可是大乳房因為脂肪層很厚,知覺神經達不到皮膚的末端,換言之,連接或揉搓大乳房也不會有太大的感覺。這是受到脂肪層的干 擾,感受不到愛撫的刺激。
因此,只從觸覺的角度而言,大乳房的性感度確實很低,是以,大乳房的女人沒有性感也 不完全是不正確的。但若因此即認定洗衣板的女人就有很好的性感度,多少還有疑問。洗衣板是表示體質非肥胖型,不只是脂肪層較薄,有時也有成熟度低的情形。 換句話說,乳房的完成度較低。有這種成熟度數低的乳房的女性,可以認為在性方面也不夠成熟,撫摸和愛撫乳房也就沒有多大的感覺了。所以,不一定洗衣板的乳 房就有良好的性感。
最理想的是身體瘦,乳房卻 發育良好的情形。有這種體型的女性,不只她的發育已成熟,全身的脂肪層也薄,末端神經不會受到干擾,有很好的性感度,能完全傳達愛撫的感覺。該突出的地方 就突出,該凹的部位就凹下去的女性才是最有性感的。最近有很多年輕男性好像認為一旦插入陰莖後,一直到射精不可以拔出來。理由是女性對性交十分敏感,若在中途拔出,會影響氣氛,原本亢奮的性感也會迅速冷卻。於是,勉強運動身體改變姿勢,使陰莖不致脫落。在性行為中,即便拔出陰莖,女性的性感也不會迅速冷卻。在雜誌等常看到女性的快感曲線圖,從圖中即可瞭解這種情形。此圖是將著名的馬斯特斯和詹森的報告圖式化,性交中的女性會顯示準備高昂性高潮消退的 四種反應。女性的快感曲線在整體上是形成緩和的曲線,與射精的刹那畫出銳角曲線的男性比較,女性的性感變化是緩和的,所以,即使拔出陰莖,興奮也不會隨之 迅速冷卻。如果說會冷卻,那是因為女性還沒有完全興奮之故。因此,必須對乳房等性感帶仔細的愛撫,在插入之前要把興奮提高到即將進入性高潮。

最 理想的性交是配合女人的性高潮同時射精,因此在她還沒有來之前,若有射精欲望時,最好是拔出陰莖稍事休息,此時,要設法保持性交的節奏。是以,拔出陰莖 後,應隨即激烈愛撫乳房,最重要的是要讓女性覺得性行為還在持續中。為此,最好以乳頭為中心攻擊乳房,這樣在再度插入之前,能保持女性的興奮,不使之冷 卻。女性中,對自己的乳房有信心的人似乎不多。雜誌的諮詢報導也有這一類的苦惱。大多關於我自己的乳房小於標準,有沒有辦法變大等 有關大小的問題。這是和男性為自己性器的長,粗度苦惱的情形相同,對女性而言,乳房的大小也是苦惱的原因。如前所述,乳房的大部分是脂肪,可以說是脂肪的 貯存所,因此形狀的好壞是受到遺傳因素之影響暫且不論,脂肪多的人,也就是胖的人有豐滿的乳房了。簡單的說,想要美麗的乳房,就必須多吃東西,好讓身體胖 起來。可是每位女性都不想胖,只要乳房大,這就有困難了。

本來乳房的大小是依人的體質,遺傳因素、環境、異性的刺激,女性荷爾蒙的分泌等,很多複雜的因素形成的。一如每個人的指紋皆不同,乳房的大小也是千差萬別的,

大多數的乳房在懷孕後,會膨脹到達本人都驚訝的程度,更能分泌乳汁,養育嬰兒,所以不必太擔心。也有人說我分泌的女性荷爾蒙較少,所以不會發育, 因而要求注射荷爾蒙。這種心情是可理解的,可是大量供應女性荷爾蒙,就能產生女性的魅力,這樣的想法是錯誤至極。產生能挑逗男性的女性魅力,實際上是均衡 分配在女性荷爾蒙裏的男性荷爾蒙之作用,在紅頭湯里加很多糖也不會很甜,倒不如加一小撮鹽,紅豆湯反而更甜。同樣的,男性荷爾蒙就有產生女性性魅力的輔助 角色。如果忘記這種情形,只是大量供應女性荷爾蒙,使得乳房變大的同時,也造成手術成功,人卻死亡的 後果。除非已經已經完全成熟,如果以後想使乳房有良好的發育還是有好方法的。來自男性的刺激,對乳房的發育有很大的作用。已知使乳腺發育的下垂體前葉荷爾 蒙(性腺刺激荷爾蒙)是因意識到男性的刺激而分泌。希望今後能有美好乳房的少女們,要和相好的男朋友約會,從中得到大量的刺激吧。

36生肖^^看你準不準^^


36生肖源自印度的靈魂學,自中國隋朝開始流行,12生肖更能精準判斷人的性格特質。你是屬與世無爭的蝙蝠?不屈不撓的鱉? 還是沉著冷靜的鵰?讓我們順著命理大師林正義的解讀分析, 將動物外型對照內在個性,箇中趣味及奧妙讓你恍然大悟,拍手叫好

首先,請正確查出您的生肖及出生的時間,再對照下列的36生肖屬性, 找到你是一隻什麼生物,在往下去找生肖的優缺解說即可。

屬鼠的人:0-8點出生屬燕子 8-16點屬老鼠 16-0點屬蝙蝠
屬牛的人:0-8點出生屬牛 8-16點屬 螃蟹 16-0點屬鱉

屬虎的人:0-8點出生屬狸貓 8-16點屬豹子 16-0點屬 老虎

屬兔的人:0-8點出生屬刺蝟 8-16點屬兔子 16-0點屬

屬龍的人:0-8點出生屬龍 8-16點屬 蛟龍 16-0點屬

屬蛇的人:0-8點出生屬鱔魚 8-16點屬蚯蚓 16-0點屬

屬馬的人:0-8點出生屬鹿 8-16點屬 16-0點屬 驢騾

屬羊的人:0-8點出生屬羊 8-16點屬 16-0點屬

屬猴的人:0-8點出生屬猩猩 8-16點屬猿 16-0點屬

屬雞的人:0-8點出生屬雉雞 8-16點屬雞 16-0點屬

屬狗的人:0-8點出生屬狗 8-16點屬 16-0點屬

屬豬的人:0-8點出生屬豕 8-16點屬 16-0點屬 野豬

但是有人知道各生物所代表的意思?性格或命盤嗎?繼續往下查個清楚。


鼠具有神祕感、能保守機密,善於觀察情勢、行動敏捷,以智慧取勝, 並能善用團隊運作,有謀略、不自私。缺點是感情上常用情不專;遇事常相互推卻責任;有敏銳的觀察力,卻缺乏分析力,有時會判斷錯誤。

燕子
燕子是候鳥,對氣息敏感,為引導潮流之人。屬燕的人能力強、迅速敏捷, 如果能博學多聞,將能成為成功的創造者、發明家。缺點是過於理想主義,以致於曲高和寡,加上個性善變,往往想法新奇,卻不能堅持執行。

蝙蝠
屬蝙蝠的人具有一種與世無爭的氣質,是貴人中的貴人,不但得福氣, 也得長壽之命,第六感強,合群、有人緣、定力夠。缺點是因為總能看穿別人的內心和企圖,而變得憤世嫉俗,消極,對社會缺乏正義感,給人疏離的感覺或對人「大小眼」。


牛是一種溫馴的動物,任勞任怨。屬牛的人本性溫和,用功、努力, 勇於面對現實的挑戰,更能克服困難,腳踏實地,是能擔大任的人。
缺點是「牛脾氣」不知變通,有時太堅持己見,顯得自負自大、難妥協、壞脾氣。

螃蟹
螃蟹有2隻似牛角的鉗子,又有硬硬的殼保護自己,所以屬螃蟹的人自我防禦的色彩濃厚,易怒,反擊力強。機靈、敏銳,具有超強的實力、不畏艱難、愈戰愈勇的積極精神。缺點是比較現實、霸道、 個人主義,缺乏群體觀念、不容易相信別人。


鱉咬人時總是死咬不放,因此屬鱉的人有強烈的攻擊力,具備奮鬥、奮發、 堅持等不屈不撓的性格。而鱉能伸能屈,善於偽裝,具有神祕感、特殊的靈性。
缺點是固執己見;攻擊力強,讓人覺得太計較、爭權奪利。


屬虎的人有耐力,威風、嚴厲、講義氣、迅速敏捷、求生能力強,沉靜、安定、 自制、重禮儀,有王者風範。不過英雄主義的老虎,天生具領域觀念,有強烈的占有慾、權力慾、愛秀,攻擊力猛暴而孤僻,發起脾氣怒氣沖天!

貍貓
生肖屬貍貓的人外表文秀,魅力十足,好知識、肯學習,極有智慧,
果斷而不留情,精力充沛、勤奮、熱情,有理想、有抱負。但比較愛管閒事,個性刁蠻、神經質,「傲慢與偏見」是他的典型特質,其實只是刀子嘴, 心直口快。


屬豹的人思維敏捷、個性急躁,有霸氣、不屈服,並具有強烈的改革精神, 不妄想、不虛偽,精力極充沛,有不可多得的貴氣。然而豹斑紋華麗顯要,屬豹的人重外表、愛面子、虛榮心強、好勝,與人爭鬥時往往不留餘地、趕盡殺絕。


屬兔的人溫和、敏銳,聰明、活潑、警覺性好,欣賞力佳,溫柔體貼、浪漫多情,識時務、知進退,並且具有合群的精神。不過因為太痴情,一生桃花風波多,又不會保護自己,常犯小人,個性太溫和,有時逃避現實、缺乏競爭力。

刺蝟
刺蝟是防禦性極強的動物。屬刺蝟的人性格踏實、有骨氣,喜歡當獨行俠, 不喜歡受約束或遵循規定,凡事但求安心、安全,深藏不露。不過刺蝟個性保守,壓抑、憂慮的性格常使自己變消極;頑固、怪僻則常令朋友、伴侶困惑。


屬貉的人和善、有耐性、逆來順受,感受敏銳、明智、不妄下判斷,年紀愈大、 愈是深謀遠慮,而且守信、保密,有暗成大事的特質。但因為處事迂迴,往往不敢拒絕別人,反而變得陽奉陰違,或是逃避、退縮,並且缺乏恆心。


龍有王者風範,自尊心強,自信、第六感靈敏。處事大方、光明磊落、敬業、 有企圖心、善外交、人緣好,也能潛藏,具有優越的領導能力。龍在中國代表福祿壽全,但也霸道、脾氣大、好享受、自我中心,太愛面子、患得患失。


蛟是水龍,指爬蟲類中的鱷魚、蜥蜴等。機智、具有爆發力、敢愛敢恨, 防禦性好,且能勇敢冒險,對家庭有責任感,親情深厚。缺點:是易怒、刁蠻、躁進,有強烈的地域觀念,對外人冷酷不太講情理,甚至有強烈的侵略性。


魚在中國是未化之龍。屬魚的人個性積極、自信、果斷、痴情,企圖心強烈, 且精力充沛,外向活潑,喜歡熱鬧繁華的生活。但是情緒比較不穩定,容易遷怒、記仇、好鬥,而且具有魚類「內鬥內行、外鬥外行」的特質。


屬蛇的人靈敏積極,行事效率高、反應快、乾淨俐落不馬虎、重效果,聰明智慧, 能靜能動、能屈能伸,非常有主見。不過蛇有陰毒的攻擊能力,被逼至絕境時會不顧一切死鬥、狠鬥,且自負、自我中心、喜歡走險。

鱔魚
屬鱔魚的人通情達理,樂觀、有慈悲心,個性沉靜,溫和理性,善於照顧別人, 在感情上甚至有「不愛江山愛美人」的傾向。但鱔魚的圓滑有時遭人誤解,以為奸詐,慈悲心也不常被領情,常犯小人,以致消極被動、恐懼憂慮,缺乏反擊力。

蚯蚓
蚯蚓是重要的土質保護者,所以屬蚯蚓者有貴人之稱,鍾情又熱情,慷慨、體貼、友善, 踏實而不躁進,處事沉著穩定、不慌張,並具有奉獻的精神。缺乏速度、爆發力,太溫和,沒有主見、不會保護自己,是典型的慢郎中。


屬馬的人行為迅速敏捷、精明、忠貞,學習能力強、通達人情,有遠見、 富有正義感,溫柔體貼、大方開朗、樂於助人,是俠客型的人。不過馬是很倔強的,不妥協、太嚴肅,容易得罪人,並且太有原則、太守紀律,有時過於嚴苛。

驢騾
驢騾吃苦耐勞,重視實力、勤儉持家、適應力強,個性穩重、自信、不慌張, 勇敢面對挑戰,是不畏艱難卻又知足常樂型的人。缺點是固執,比較功利、缺乏浪漫的情調,當愛情與麵包擺在眼前,屬驢騾的人是一定選麵包的。

鹿
屬鹿的人溫和、客觀、專心、感性、沉靜,具有良好的洞察力、藝術鑑賞力, 即使與人競爭,也會保持君子風度,點到為止,是友善、有雅量的人。但其實鹿也是非常愛面子的,個性倔強、苛求,甚至吹毛求疵、協調性較差。


屬羊的人溫和平靜、善良、和平,踏實、和藹,耐力佳、重禮儀, 也喜歡浪漫的情調,能夠犧牲奉獻,為他人著想,仁盡義至。
缺點是容易被利用、上當,自信心不足又不會保護自己,往往只求妥協、安逸、得過且過。


鵰是大型鷹類,屬鵰的人有大氣魄、大格局,沉著、冷靜、凶猛、有遠見, 判斷力佳、執行力好,有策略,而且能適應環境,屬於大器晚成型的人。
屬鵰的人比較孤僻、不合群,自負、偏見,甚至有點霸道,在感情上占有慾強。


雁是候鳥,在中國是夫妻百年好合的象徵。屬雁的人聰慧、有靈性,重視外表,風趣、愛玩樂,能動能靜,好勝心強,而且精力充沛,樂觀、勤奮。
缺點是嫉妒心重、占有慾強,神經質、缺乏安全感,好勝、虛榮,又患得患失。


屬猴的人有強烈的社會性,重視組織、重視文化,善於音樂、美學、表演, 有主見、重感覺、有預測未來的靈性,遇事則能靜觀其變,再判斷行事。性急、易怒、猜忌、驚慌、神經質,是「說風就是雨」的典型猴急人物!

猩猩
屬猩猩的人有超人的靈感和智慧,善於企劃、設計,有美術、音樂天賦, 善解人意也攻於心計,個性平和厚道,凡事喜歡智取,講仁義、重信用。
太溫和、害羞,容易受傷害,甚至有爛好人的傾向,且缺乏毅力及恆心。


猿是能直立行走的靈長類動物。屬猿的人智慧高,尤其在發明、創造、 改革等抽象思維方面有無限的潛能,處事乾脆俐落,活到老學到老。
聰明的猿也具有較強的反叛性、侵略性、占有慾,野心勃勃,有時奸詐、
翻臉不認人。


雞是所有動物中對太陽最具有感應力的動物。屬雞的人聰明、好勝心及學習心強, 個性慈悲、富有正義感,樂於犧牲,好打抱不平、保護別人,關懷社會。但是愛管閒事,任性、怪僻、固執己見、缺乏恆心,且多桃花困擾。


雉是鳥類中最華麗的一群。屬雉的人愛美、愛炫耀、重享受,風度翩翩、 多才多藝,能言善道、自信心強,守信負責,感情上是浪漫、
重視氣氛的多情種子。缺點是貪慕奢華;太多情,反為情感困擾; 太好辯,容易遭妒、犯小人。


鳶是中小型鷹的合稱,俗稱老鷹。屬鳶的人高雅、威風、自尊心極強。
為人機警、乾脆、慷慨,有領導能力,只要有貴人幫助,是將相之才。鳶愛出風頭、搶鏡頭,而且姿態太高,令人有壓迫感,且自我中心、霸氣凌人,容易樹敵。


屬狗的人忠厚、忠誠,心地慈悲、天真浪漫,親和力、協調性強, 且有敏銳的第六感。喜歡聽好話,只要受鼓勵,領悟力、學習力均強。
但是耳根軟、眼光不明,「狗眼看人低」,依賴性強、喜歡「狗仗人勢」, 桃花糾紛多。


屬狼的人重視友情,「有福同享,有難同當」;勤勞努力、自主性強且深謀遠慮,對客觀環境、時勢趨向嗅覺敏銳,是識時務者。擁有狼鬥狠、冷酷的特質,記仇、報復心強,狂躁、壞脾氣,甚至有自我毀滅的傾向。


豺是狩獵效率高的合群動物。屬豺的人個性合群、遵守原則,學習力強,有效率, 奮發向上,而且只憑實力、不撿便宜。重視休閒、享受人生。缺點是缺乏主見、依賴,缺乏創造力,並且爭權奪利、現實主義、有點厚臉皮。


豕是小豬。屬豕的人心寬福厚,以退為進,謙讓、安逸、平和、溫文儒雅, 好奇多慾、品味好、浪漫、重情調,常有一針見血的精準眼光。缺點是被動,受不了人情壓力,耳根軟而易有偏見,記仇懷恨,無主見,太安逸消極。


屬獾的人外表陰柔體貼,其實企圖心大,敢衝刺,有膽識、分析能力強, 有良好的潛能,而且頭腦冷靜、觀察力敏銳。缺點是脾氣壞,口出狂言,先入為主觀念強,自我保護意識強烈,不能廣結善緣,缺乏安全感,易憂鬱。

野豬
野豬眼力不佳,但嗅覺靈敏。屬野豬的人分析能力強,想像力豐富,大智若愚,有韌性,也有強大的爆發力;言而有信,處世溫婉,但也有反擊力。缺點是固執,脾氣不好,口才不佳,記仇不報仇,凡事沒有計畫,常錯失良機。

農曆生日...


初一日生
初一出生之人,雖然福氣和官祿的運勢無法兩者兼美,不過財運倒是相當不錯,
經常受到貴人引薦,而使事業能有順利發展的機會。初一出生的女性大多具有興
旺夫家的命格,婚後多能有效提升家庭的經濟狀況。
整體大運方面:年少時期的運勢比較平常,中年以後運勢逐漸好轉,而能取得財
富與名聲,但若是過於志得意滿,汲汲於浮名富貴的追求,將會使好運由盛轉衰
,應多加留心注意;晚年之時生活豐足無憂,而能享有福運綿長的退休時光。

初二日生
初二出生的男女,心地端正純潔,與人相處也都親愛和善,少有爭執。雖然身體
方面健康無憂,但家族緣份通常較為淡薄,稍有離鄉背井赴遠地成家立業的趨勢。
整體大運方面:少年時期運勢辛苦,難以從兄弟家庭獲得協助與庇佑,而必須仰
賴自己獨立建設;中年以後運勢逐漸開展,無論財富或事業都有開通發展的機會。
這一天出生之人,男子多半相貌清秀,女子則具有聰明發達的命格。

初三日生
初三出生之人,若是已經結婚者,應注意夫妻間雖然相處和睦,卻有無法共同生
活到老的問題;子女運薄弱的初三人,略有缺乏子女的現象,因此平日最好涵養
德性,修身修德,以累積自身的福份,改善自我的子女運勢。
整體大運方面;早年多所磨練,二十歲以後受到先人的余澤,而有獲得提拔、得
好運 道的機會;四十歲後運勢達到高點,不但事業發展順利,家庭生活也豐足無
慮,而呈現榮華興盛的景象。

初四日生
初四出生之人,無論男女,大多好學且才智出眾。
整體大運方面:少年時期較不和順,行事略有拖磨波折的感覺;中年以後運勢逐
漸提升,而能順利發展事業,廣進財源。唯獨必須留心家庭生活的相處,多有是
非紛爭,若是遠行外出發展,則容易獲得貴人相助。已經結婚之人,夫妻感情和
順融洽,家庭圓滿無憂。及至晚年,運勢已趨平順,財務狀況豐足良好,生活方
面也吉利安泰,少有煩惱,可以說是快樂富足的命格。

初五日生
初五出生之人,多半天生聰明伶俐,且自身福祿深厚。雖然家庭關係融洽緊密,
兄弟姊妹之間的相處也十分和樂,可惜並無任何親屬能夠使你獲得依靠仰賴,而
使你在很年少的時候便已經步入社會。
整體大運方面:少年時期較為辛勞,所幸自身才藝豐足,而使學業及事業發展順
利;中年以後運勢開始亨通發達,財務收入也日趨穩定;晚年時期生活安穩平順,
少有煩惱,可以說是無匱乏的命格。

初六日生
初六出生之人,興趣廣泛而好學,但由於少有專精,而使成就較不顯著。個性方
面,初六出生的男女大多清閒樂觀,家庭運勢上沒有父兄可以倚賴,因此多有白
手起家的趨勢。
整體大運方面:少年時期發展有限,事業及財富累積都有瓶頸出現;中年之時運
勢仍舊平凡,及至中年晚期才開始運勢亨通。為人處事之時,應多加注意長幼尊
卑間的分際,與人交往也應抱持親善和睦的態度面對,如此才能獲得貴人提拔,
而有發達成功的機會。

初七日生
初七出生之人,性格複雜,心性起伏變化較大,常有臨事改變心意的狀況發生。
整體大運方面:一生大多安樂順心,無論在工作或財務收入都能常保好運,而使
生活豐足無憂。家庭方面,親緣關係良好,兄姊妹間的相處融洽和樂,且多能在
事業發展上有所成就。此日出生的女子,性格較為保守平淡,但深具福祿,且身
體健全,是屬於長壽康泰的命格。

初八日生
初八出生之人,性情伶俐,為人處事圓滿順遂。由於本身具備才能,而能成為輔
助自己發展事業的利器,使人生安樂平順,一切無憂。
整體大運方面:與父母親的親緣較為淡薄,因此少年時期很早便離開家庭到異地
求學或發展。中年時,運勢順暢發達,可望在此時成就功名。事業發展上,赴外
地工作容易受到貴人的協助與庇佑,而能順利取得良機,事事如意亨通,是屬於
晚年榮華富裕的命格。

初九日生
初九出生之人,身體健康,性格清明開朗,因而容易受到他人的敬重與愛戴。為
人處事方面應勤儉行善,並多多勸勉及鼓勵他人,使德行能夠廣批鄰里朋友,為
自己累積福德。
整體大運方面:少年與中年時期的運勢較為普通,學業及事業的發展雖然沒有太
突出的表現,卻能平順如意渡過。及至晚年運勢開始走強,事業及財務收入水漲
船高,而自身深厚的福祿也使晚年博得的名聲利祿能夠長久保存,而深受眾人稱
道,可以說是慈悲勤勉的命格類型。

初十日生
初十出生之人,天生為人伶俐,待人忠誠坦白。雖然因為家族緣份比較淡薄,而
有早年離開家庭到異地求學或發展的趨勢,所幸個性豪爽慷慨,樂於與人交遊,
而能獲得眾多朋友,為自己帶來助力與貴人運。
整體大運方面:少年時期來自家族或父兄的庇佑較少,因此略顯辛苦波折;中年
之後運勢逐漸開拓,及至晚年更為振興,無論事業或技藝發展都能順利且有所成
就,是屬於晚年安樂的命格。

十一日生
十一日出生之人,聰慧敏銳且意志堅定,處事決策具有過人的決斷力。
整體大運方面:少年時期運勢開拓較遲,學業或事業表現較不突出;中年之時運
勢略有走,此時雖然有意外橫財的機會出現,卻容易因為缺乏長遠妥善的規劃,
導致好運經常錯身而過。這段時間應謹慎小心,三思而行,財源及事業的謀求與
發展才能順勢而來。晚年之後,運勢漸趨平穩順利,算是屬於具有福分、大器晚
成的命格。

十二日生
十二日出生之人,為人溫良敦厚,個性刻苦耐勞,日常生活起居簡樸踏實,念舊
節儉的性情使十二日出生之人多半具有收藏儲存物品的習慣,對於舊物也較捨不
得隨意丟棄。
整體大運方面:少年時期運勢較不和順,行事多有波折;中年之時運勢開拓亨通,
事業發展順利,財務收入源源不絕,個人聲望與社會地位也可望達到頂峰。晚年
時期運勢持續走高,並有餘力庇佑子孫,使家族繁榮興盛,可以說是屬於福祿豐
盈飽滿的命格。

十三日生
十三日出生之人,性情清明耿直,為人處事遵守道德,因此極受他人的敬重與愛
戴。由於前人福蔭庇佑,使十三日出生之人,無論男女,一生在錢財與資金的運
用上都沒有困頓匱乏的疑慮,此日出生的女性甚至運主富貴,而能享有豐盈無憂
的舒適生活。
整體大運方面︰貴人運勢相當強盛,步入社會以後,經常有機會獲得貴人提拔,
而能順利無阻地獲取成功,無論事業或名聲都可望在盛年之時達到頂峰,可以說
是屬於金錢運勢十分強盛的命格。

十四日生
十四日出生之人,為人敦厚穩重,個性閑靜而不妄動,因此很容易成為團體中眾
人都十分看重的角色。在個人特質方面,這一天出生的男性多半面貌秀麗脫俗,
女性則具備敏銳的天資與細膩靈巧的心思。
整體大運方面︰命中自有貴人幫助的十四日生男女,少年時期運勢普通,學業或
事業發展並沒有特別突出之處,若是能夠努力奮進,善加利用千金難求的貴人幫
助,必可望在中年之時開拓自我運勢,及至晚年時更可發跡顯達,是屬於厚分的
命格。

十五日生
十五日出生之人,個性柔順,為人溫和篤實,已經結婚者,夫妻相處間多半相互
敬重,而能使德澤批及子孫。唯獨應注意子孫若有好爭勇鬥狠的不吉相剋之相,
須多加留心管教方式,以免造成行為偏差,損及自我前程。
整體大運方面︰男性家庭親緣較為淺薄,因此容易離開故鄉,在外地生活發展;
女性則命運略顯乖舛,與丈夫緣份較淺,而容易發生生離死別的狀況,宜婚配命
格較為硬直的男性,大體說來是屬於平凡如常的命格。

十六日生
十六日出生之人,天生資質聰穎敏睿,心思細巧,無論學習任何才藝都能很快通
達, 超出同輩許多。
整體大運方面:由於自身的學習能力過人,無論學業或課餘才藝的表現都相當出
色,因此能夠獲得眾人的矚目。青年時期如果能夠就自身擅長的才藝領域不間斷
地持續鑽研,並勤於課業的學習與努力,便可使技巧純熟,而在中年之時成功發
達。唯獨必須注意自身氣度的培養,與人共事時,若有成功美名,不應貪婪獨享
,以免遭人評論攻擊,造成行事煩勞慌亂。大體說來,是略屬於憂悶類型的命格。

十七日生
十七日出生之人,天生資靈敏,心思細巧,雖然聰慧不足,但性格上的忍耐力相
當過人。
整體大運方面:少年時期運勢多舛,家族親緣,來自父兄的庇佑與幫助很少,大
多只能仰賴自己的力量經營生計。此外,這段期間也較容易遭受傷害,苦難及意
外也略有接踵而至的感覺,所幸自身心思還算細密,而能夠善加掩飾安排,使乖
舛運勢所帶來的阻礙不至於禍及身旁之人。中年以後運勢逐漸開始拓展,事業發
展上有許多絕佳的好機會,財務收入也有源源不絕的趨勢,是屬於晚年發達的命
格。

十八日生
十八日出生之人,才智與勇力都十分令人敬畏,但因性情過於剛烈強勁,經常與
人出現口角爭執。
整體大運方面:少年時期運勢孤單,除了家庭親緣淺薄,無法從父兄身上取得協
助之外,自身頗有聰明而導致行事容易率然逞能,也是使十八日出生之人不易與
人團隊合作或共同相處的主要原因之一。由於獨來獨往成性,因此在處理事物之
時,也較不信任他人,對於他人有出現危害自己發展的狀況也難以容忍,而有刻
意排擠他人的現象出現。常態如此,將使個人福份減弱、人際關係下降。中年之
後運勢平平,並無波折困阻,卻也無興盛繁榮的機運,是屬於平凡普通的命格。

十九日生
十九日出生之人,天生家庭環境優渥,個人運勢也相當強盛。唯獨須提防桃色之
災,以免惹來暗疾,有苦難言。
整體大運方面:年少時期運勢極佳,無論學業、事業都能順利推展,並且獲得相
當美好的評價。個人聲望及財利收入也能同時兼得,可以說是少年得志的典型。
中年之後運勢逐漸趨緩,雖然沒有少年時期的風光大運,但穩定地維持原有成就
,倒也能夠享有平穩安泰的生活。晚年以後,運勢持平,只要能夠控制收支平衡
,則可望獲得舒適穩固的退休生活,算是一生都頗具榮華的命格。

二十日生
二十日出生之人,一生運勢波折,臨事總有意外風波出現,因而造成身心上的煩
憂與勞苦。雖然人生路途中的困阻看似繁多,行事也多半必須四處奔走,所幸總
能藉此獲得人生命題的解答,為自己開創不同的領域與境界。
整體大運方面:少年時期運勢多舛,加上親緣淺薄,家庭父兄所給予的助力不多
,因此多半會在年少之時赴外求學或發展事業,此日出生的男性尤其容易如此;
步入中年後,運勢較有開拓,出外發展容易獲得財利,而命運中的吉、害雖然互
有增減,所幸都有貴人從中相助。晚年以後運勢大開,事業及財務收入亨通發達
,可以說是屬於逐日昌盛的命格。

二一日生
二十一日出生之人,個性急進,處事本領高強,並具不懼困難與挫折的勇氣與毅
力。此日出生的男女,命中帶有財運,卻因無法接納他人意見,而略有偏好從事
投機事業的傾向。
整體大運方面︰早年運勢不錯,學業及事業發展平順如意,已經結婚的男性,妻
子多半具備才幹,對內能夠掌管家中大小事物,對外也能輔助你成就功名;事業
方面則因有貴人扶持引薦,而得以和諧順利。中年之時,運勢由盛轉平,這段時
間若是做事無法全心全意,則無不易在晚年時成就顯達的功業,大體來說是屬於
晚年之命。

二二日生
二十二日出生之人,天生資質靈敏,理解力高於他人,為人處事守信講道義,從
不做欺詐或訛騙他人之事。
整體大運方面:少年時期較多災難,凡事必須經歷苦勞才能獲得成功;中年之時
運勢持續低平,雖然中途困阻不少,但若能加倍努力,便能為自己累積實力,開
拓良機。晚年時期運勢突破困境,事業及財務收入大為振興,個人聲望及社會地
位也能在此時達到巔峰,生活及家庭狀況一切平順無憂,可以說是晚年之後名利
與成就豐收的命格。

二三日生
二十三日出生之人,個性多變,性格也較不穩定,連帶使自身運勢受到影響,而
有吉凶交互增減的現象出現。
整體大運方面︰少年時期心志浮動,不但做事定性不足,生活上也居無定所,身
心無所依憑的結果,使你容易與人發生爭鬥,各方面發展也較沒有突破性的成果
。中年之時運勢仍無起色,此時若能勤勉致力於事業或技藝的發展與鑽研,矯正
自身的缺點,便能在晚年創造好運道。晚年以後,福運到臨,事業及財務收入都
能達到頂峰,是屬於平安福壽的命格。

二四日生
二十四日出生之人,個性開朗親切、樂於助人,因而受到他人的擁護與愛戴。個
人特質方面,除了深具才能之外,行事專一的態度也使二十四日出生之人能夠貫
徹始終,直到達成目標為止。
整體大運方面︰生性喜好積存財富的你,天生具備理財觀念,除了能夠開源之外
,也相當懂得節流,因此一生財務豐足,少有匱乏的疑慮。事業方面,出外發展
容易逢遇貴人相助,若有機會赴外地工作,應把握機會。婚姻方面,由於命中有
刑克妻子之害,因此最好婚配命格強硬的對象。大體說來是屬於昌盛繁榮的命格。

二五日生
二十五日出生之人,個性忠厚老實,且具備專注執著的特性,因此事業發展多能
有成。此日出生的男女相當重視家庭,唯獨天性好事,因此常踰越本分,插手干
涉他人的事情,若是成人美事,則能博得好名,但若是壞人之事,便會惹來無謂
的批評與責難。此日出生的男性婚姻運勢頗佳,婚後將可以獲得妻子的幫助成就
事業。
整體大運方面,年少之時由於性情較不安定,為人處事常有評斷不公的狀況出現
;中年以後運勢趨於平順,只要付出努力,多半可以獲取成果。晚年之後運勢亨
通發達,事業及名聲都能發跡顯著,是屬於大旺興隆的命格。

二六日生
二十六日出生之人,個性溫柔慈悲,為人處事敦厚善良,經常扶助弱小,因而能
夠獲得眾人的景仰與愛戴。
整體大運方面︰少年時期運勢較差,無論學業或事業發展,都必須經過十分扎實
的努力,才能取成果。中年之時運勢逐漸開通,由於處世態度坦承而不欺瞞,因
此深獲上司及長輩的喜愛,而能受到極大的提攜與扶持。晚年以後運勢持續走高
,事業發展已趨成熟,財務收入也相當豐足,加以生性勤勞儉樸,好儲存財物,
因而能夠享有安適無憂的晚年生活,是屬於功成名就類型的命格。

二七日生
二十七日出生之人,雖然性情較為奇變巧詐,日常生活卻十分簡樸勤勞,並能努
力不懈於工作之中。此日出生的男女,財運緣分淡薄,因此收入雖多,但額外的
支出也不少,若沒有妥善規劃自身的財務管理,則難以累積財富。
整體大運方面:少年時期心性變動不定,且居無安定之所,無論學業或事業發展
都多所阻礙,難以順利獲取成功。中年時期,運勢略有好轉,事業發展以朝往國
外較易成功,若能努力堅持到底,必可成就功名。晚年之時,運勢趨於平穩,生
活豐足無憂,可以說是晚年成功的命格。

二八日生
二十八日出生之人,婚姻運勢多有波折,早婚者命中多有不吉,若能晚婚,則可
獲得平和溫順的夫妻生活。
整體大運方面︰幼年時期身體較差,容易罹患疾病;青年時期運勢較差,家族親緣
淡薄,來自親戚朋友或家人的助力少,多半必須仰賴自己辛勞自立,才能獲取成
果。中年之時,運勢逐漸好轉,事業及財務收入都有上揚的趨勢,此時期所累積
的財富,應以自己踏實努力所得為佳,而不要貪求不切實際的投資獲利或他人之
物。晚年運勢平順,生活豐足無憂,可以說是財利富足的命格。

二九日生
二十九日出生之人,個性忠厚老實,處事踏實守信,也較能辛勤勞作,不好高騖
遠,謀求投機獲利。由於性格中具備俠義特質,使這一天出生的男女多半慷慨大
方、樂於助人,而能遊走各領域、階層,廣受眾人喜愛。此日出生的男性,妻子
多半具有財富,且善於經營,夫妻生活因而得以安適無憂。
整體大運方面:早年運勢較平順,學業及事業發展雖無大進展,卻也沒有大災大
難。 中年以後運勢開始亨通,財務收入水漲船高,及至晚年運勢更為強盛,而能
有餘力及福蔭庇佑子孫,是屬於幸福富裕的命格。

三十日生
三十日出生之人,天資聰明伶俐,個性正直不偏倚,為人向來以活潑開朗著稱。
處事方面,態度明快爽利,常為幫助他人而犧牲自己的權益,因此被人視為好好
先生。
整體運勢方面︰三十日出生者,天生運勢強盛,少年時期學業表現良好,日常生
活上也少有煩憂;中年之時運勢持續上漲,事業發展穩當且少有煩憂困擾;晚年
以後運勢更見昌隆興盛,財利及事業聲名輝煌,而能享有名利雙收的晚年生活,
可以說是屬於興盛大旺的命格。

2008年12生肖運勢


又到了歲末年終!每到這個時候,除了怨嘆時間飛快,人老了點、荷包也 還是扁扁之外,許多人一定會「放眼未來」,期待明年可以是個有偏財運、桃花運、貴人運、或者狗屎運也無所謂,只要有好運就好的一年。為了讓大家搶先預知來 年運勢,春光出版特別提供12生肖運勢以享網友,讓你明年好運旺旺來呀!



「將星」坐命,有名有利
踏入鼠年,你犯上本命太歲,加上命宮見「劍鋒」和「伏屍」幾顆凶星,各方面必然會有多番阻滯,幸好又見「將星」和「金匱」兩顆吉星守護,當可為你化解嚴重災厄,令你在絕處逢佳境!



財運勢不可擋,正財偏財都很旺
踏 入鼠年,事業方面,「玉堂」和「太陽」吉星同照命宮,牛人在鼠年遇上這兩位吉神,實在難能可貴;這表示你在工作上將得到上司的欣賞和信任,提升你擔任重要 的職責,使你的知識和經驗終於可以有用武之地,兼且你做事公平嚴明,將可令同事衷心折服,願意充份跟你配合,將老闆派下來的任務做到一百分。



「驛馬」星動,多貴人照護
虎 人今年有一顆「驛馬」星出現在你的命宮,代表你動象頻頻,主吉主凶,則全憑你自己對事情的掌握了。事業方面,今年你需要保持穩中求勝的態度。流年見有「驛 馬」吉星飛臨你的本命宮,今年你出門的次數一定比往年多,而且逗留在外地的時間也會比較長。一向勇敢果斷,不怕失敗的虎人,今年會以長勝的姿態,在工作上 表現卓越,令客戶或上司對你另眼相看。



避免鋒芒太露,引人忌妒
兔人事業方面,你將遇到「太陰」貴人,這位貴人強而有力,能為你在困厄之時扭轉乾坤。你在鼠年遇上這吉星,真是千載難逢的喜事。今年你的事業仍有上升之勢,上司或老闆對你繼續讚賞,不斷獲得升遷到更高的職位,擔任更舉足輕重的任務,所知所學,得以盡情發揮。



有加薪之喜,但防口舌是非多
屬 龍的朋友踏入鼠年,命宮出現了「金輿」和「三台」兩顆吉星,代表你有良好的表現,但細看之下,又見眾多凶星纏擾,包括「五鬼」、「官符」、「飛符」和「黃 旛」等,運程難免反覆多變,做事不可掉以輕心。在工作上,你將有機會充份發揮你的才華,一展所長,創造一番佳績,令老闆對你刮目相看,升職之期將不遠矣, 且受薪人士將有加薪之喜,任職高位的朋友,則薪金津貼大幅提高。



運勢平平,易事倍功半
蛇 人事業方面,今年主要影響蛇人事業的凶星,主要有「死符」和「劫煞」。「死符」主爭鬥,代表你在工作上有人事不和的現象,並因此而令老闆派下來的任務停滯 不前,無法完成,令老闆十分不滿;另一情況是,同事為爭取佳績而跟你明爭暗鬥,各項工作於是變得一團糟,以致你的努力最後都是付諸東流,而這正好應了「劫 煞」的災厄。「劫煞」主徒勞無功,預兆今年你做事大多事倍功半,甚至白費氣力。

大小事都要集中注意力,小心破財
來 到鼠年,子午相沖,你陷入了本命年的運數。由於你沖犯太歲,除了易有血光事件,必須謹慎行動之外,也要防各方面的衝動現象,令你疲於應付,耗盡心神。今年 你的命客凶星雲集,包括「闌干」、「大耗」、「囚獄」、「天哭」和「災煞」等,必須處處小心,以防墮入凶星所主的禍患之中。



運勢亨通,但別得意忘形
屬羊的朋友今年「紫微」、「龍德」和「地解」星同照命宮,可謂難逢敵手,不過,別忘了仍有「暴敗」、「天煞」和「天厄」和「六害」等凶星出現,令你在通向勝利之門的途中,總要碰一點挫折。事業方面,你的運勢大有一洗頹風、重振聲威之勢,在工作上將會萬事亨通、事事順利。



不求有功,但求無過

猴人踏入鼠年,你在各方面的情勢大為改觀,原因是,今年全部吉星退隱,意味你沒有守護神在旁,若遇困難或障礙,都必須要靠自己個人的力量去解決問題。事業方面,由於欠缺貴人運,也沒有吉神護航,四處皆無助力,今年工作上不單難有突破,甚至重重難關,徒勞無功。



少說話多做事,自然有貴人提攜

肖 雞的朋友事業方面,踏入豬年,你的命宮出現了「福德」、「天德」和「福星」三大吉星入命,將可預期你在事業上可以一飛沖天,鵬程萬里。「福德」和「福星」 都是主福祿雙全的星宿,代表你在工作上有很大的發揮,而且毋須你花太多心思和精神去籌謀,自然會有貴人為你安排一切,讓機會出現在你的面前。若你能掌握流 年的機遇,盡力把公司派下來的任務做到最好,則老闆將會對你刮目相看,讓你擔任和負責更多更重要的項目。



職位提升,但財務易超支

狗 人事業方面,踏入鼠年,你的事業將會承接上年運勢,更進一步,將有另一番景象。由於你得到「八座」吉星護航,代表你工作職位有所提升,加上你忠誠為主的性 格特質,不論對朋友、對公司都推心置腹,待之以誠,因此,今年你將會得到老闆提拔,有機會統領下屬,漸漸在聲望上凌駕他人。



半吉半凶,先求穩定再求進步

肖 豬的朋友踏入鼠年,你的運勢稍有回升,比去年明顯轉好,吉星見「陌越」,但又有「亡神」、「病符」和「吞陷」等凶煞騷擾命運,所以只算是半吉半凶的年頭。 事業方面,運勢仍未見有突破發展,但因有「陌越」吉星飛臨命宮,工作上將有一番新氣象。在公司裏,你有機會獲得獨當一面的機會,如果你可以把握時機,做出 好成績,則不難有職位晉升的好消息。如果你是做生意的老闆,業務將會有機會衝破現在的規模,進入一個全新的領域,大展鴻圖。


2008年2月3日 星期日

轉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總統令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
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331號
茲將「身心障礙者保護法」名稱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並修正全文,公布

之。
總   統 陳水扁
行政院院長 張俊雄
內政部部長 李逸洋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中華民國96年7月11日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 一 條  為維護身心障礙者之權益,保障其平等參與社會、政治、經濟、文化等

之機會,促進其自立及發展,特制定本法。
第 二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

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前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格維護、經濟安全、照顧支持與獨立生活機會等相關權益

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衛生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鑑定、保健醫療、醫療復健與輔具研發等相關權益之

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教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教育權益維護、教育資源與設施均衡配置等相關權益之

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勞工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之職業重建、就業促進與保障、勞動權益與職場安全衛

生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建設、工務、住宅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住宅、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之總體規劃

與無障礙生活環境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交通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生活通信、大眾運輸工具、交通設施與公共停車場等相

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財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與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稅捐之減免等相關權益之規劃、推

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金融主管機關:金融機構對身心障礙者提供金融、商業保險、財產信託等服務之規

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法務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犯罪被害人保護、受刑人更生保護與收容環境改善等相

關權益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警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身安全保護與失蹤身心障礙者協尋之規劃、推動及監

督等事項。
十一、體育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體育活動與運動輔具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文化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精神生活之充實與藝文活動參與之規劃、推動及監督

等事項。
十三、採購法規主管機關:政府採購法有關採購身心障礙者之非營利產品與勞務之規劃

、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四、通訊傳播主管機關:主管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資訊和通訊技術及系統、通訊傳播傳

輸內容無歧視等相關事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五、其他身心障礙權益保障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第 三 條  中央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全國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及宣導事項。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之監督及協調事項。
三、中央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對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獎助及評鑑之規劃事項。
五、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事項。
六、國際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業務之聯繫、交流及合作事項。
七、身心障礙者保護業務之規劃事項。
八、全國身心障礙者資料統整及福利服務整合事項。
九、全國性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輔導、監督及評鑑事項。
十、其他全國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 四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掌理下列事項:

一、中央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事項。
二、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政策、自治法規與方案之規劃、訂定

、宣導及執行事項。
三、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之分配及補助事項。
四、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之獎助與評鑑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五、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相關專業人員訓練之規劃及執行事項。
六、身心障礙者保護業務之執行事項。
七、直轄市、縣(市)轄區身心障礙者資料統整及福利服務整合執行事項。
八、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輔導設立、監督及評鑑事項。
九、其他直轄市、縣(市)身心障礙福利服務權益保障之策劃及督導事項。
第 五 條  本法所稱身心障礙者,指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有損傷或不全

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影響其活動與參與社會生活,經醫事、社會工作、特殊教育與職

業輔導評量等相關專業人員組成之專業團隊鑑定及評估,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
一、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
二、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
三、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
四、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
五、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六、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七、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八、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

第 六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身心障礙者申請鑑定時,應交衛生主管

機關指定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員組成專業團隊,進行鑑定並完成身心障礙鑑定報告。
前項鑑定報告,至遲應於完成後十日內送達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衛生主管機關。衛生主

管機關除核發鑑定費用外,至遲應將該鑑定報告於十日內核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辦理。
第一項身心障礙鑑定機構或專業人員之指定、鑑定人員之資格條件、身心障礙類別之程

度分級、鑑定向度與基準、鑑定方法、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

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辦理有關障礙鑑定服務所需之經費,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第 七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取得衛生主管機關所核轉之身心障礙鑑

定報告後,籌組專業團隊進行需求評估。
前項需求評估,應依身心障礙者障礙類別、程度、家庭經濟情況、照顧服務需求、家庭

生活需求、社會參與需求等因素為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於設籍於轄區內依前項評估合於規定者,應核發身心障礙

證明,據以提供所需之福利及服務。
第一項評估作業得併同前條鑑定作業辦理,有關評估作業與鑑定作業併同辦理事宜、評

估專業團隊人員資格條件、評估工具、作業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

機關會同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 八 條  各級政府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本預防原則,針對遺傳、疾病、災

害、環境污染及其他導致身心障礙因素,有計畫推動生育保健、衛生教育等工作,並進

行相關社會教育及宣導。

第 九 條  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置專責人員辦理本法規定相關事宜;

其人數應依業務增減而調整之。
身心障礙者福利相關業務應遴用專業人員辦理。

第 十 條  主管機關應遴聘(派)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身心障礙福利學者

或專家、民意代表與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辦理身心障礙

者權益保障事項;其中遴聘身心障礙者或其監護人代表及民間相關機構、團體代表之比

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前項之代表,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包括:

一、整合規劃、研究、諮詢、協調推動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相關事宜。
二、受理身心障礙者權益受損協調事宜。
三、其他促進身心障礙者權益及福利保障相關事宜。
第一項權益保障事項與運作、前項第二款身心障礙權益受損協調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至少每五年舉辦身心障礙者之生活狀況、保健醫療、特殊教育

、就業與訓練、交通及福利等需求評估及服務調查研究,並應出版、公布調查研究結果


行政院每十年辦理全國人口普查時,應將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納入普查項目。

第十二條  身心障礙福利經費來源如下:
一、各級政府按年編列之身心障礙福利預算。
二、社會福利基金。
三、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
四、私人或團體捐款。
五、其他收入。
前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應以前條之調查報告為依據,按年從寬編列。
第一項第一款身心障礙福利預算,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財政確有困難者,應由中

央政府補助,並應專款專用。

第十三條  身心障礙者對障礙鑑定及需求評估有異議者,應於收到通知書之次日起三

十日內,以書面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以一次

為限。
依前項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應負擔百分之四十之相關作業費用;其異議成立者,

應退還之。

逾期申請第一項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其相關作業費用,應自行負擔。

第十四條  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最長為五年,身心障礙者應於效期屆滿前九十日內

向戶籍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
身心障礙者於其證明效期屆滿前六十日尚未申請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其辦理。但其障礙類別屬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規定無法減

輕或恢復,無須重新鑑定者,得免予書面通知,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逕予核發

身心障礙證明,或視個案狀況進行需求評估後,核發身心障礙證明。
身心障礙者如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效期屆

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具有正當理由者,得於效期

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
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應自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

評估。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發現身心障礙者障礙情況改變時,得以書面通知其於六十日

內辦理重新鑑定與需求評估。

第十五條  依前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於原證明效期屆

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得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記後,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本

法所定相關權益。
經重新鑑定結果,其障礙程度有變更者,其已依前項規定以原證明領取之補助,應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新證明生效後,依新證明之補助標準予以追回或補發。
身心障礙者於障礙事實消失或死亡時,其本人、家屬或利害關係人,應將其身心障礙證

明繳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註銷;未繳還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逕行註銷,並取消本法所定相關權益或追回所溢領之補助。

第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

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
公共設施場所營運者,不得使身心障礙者無法公平使用設施、設備或享有權利。

第十七條  身心障礙者依法請領各項福利給付或補助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或

供擔保之標的。

第十八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建立通報系統,並由下列各級相關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負責彙送資訊,以掌握身心障礙者之情況,適時提供服務或轉介:
一、衛生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者、發展遲緩或異常兒童資訊。
二、教育主管機關:疑似身心障礙學生資訊。
三、勞工主管機關:職業傷害資訊。
四、警政主管機關:交通事故資訊。
五、戶政主管機關:身心障礙者人口異動資訊。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通報後,應即進行初步需求評估,並於三十日內主動提

供協助服務或轉介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第十九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服務需求之評估結果,提供個別化

、多元化之服務。

第二十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輔具資源整合、研究發展及服務,中央主管機關及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應推動辦理身心障礙輔具資源管理及研究發展等相關事宜。

第二章 保健醫療權益
第二十一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規劃整合醫療資源,提供身心障礙者健康維護及生

育保健。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身心障礙者健康檢查及保健服務,並依健康檢查

結果及身心障礙者意願,提供追蹤服務。
前項保健服務、追蹤服務、健康檢查項目及方式之準則,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

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二條  各級衛生主管機關應整合醫療資源,依身心障礙者個別需求提供保健醫

療服務,並協助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所需之保健醫療服務。

第二十三條  醫院應為無法自行表達需求或有其他特殊需求之身心障礙者設置服務窗

口,提供溝通服務或其他有助於就醫之相關服務。
醫院應為住院之身心障礙者提供出院準備計畫;出院準備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居家照護建議。
二、復健治療建議。
三、社區醫療資源轉介服務。
四、居家環境改善建議。
五、輔具評估及使用建議。
六、轉銜服務。
七、生活重建服務建議。
八、心理諮商服務建議。
九、其他出院準備相關事宜。

第二十四條  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依據身心障礙者人口數及就醫需求,

指定醫院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

前項設立身心障礙者特別門診之醫院資格條件、診療科別、人員配置、醫療服務設施與

督導考核及獎勵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五條  為加強身心障礙者之保健醫療服務,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應

依據各類身心障礙者之人口數及需要,設立或獎助設立醫療復健機構及護理之家,提供

醫療復健、輔具服務、日間照護及居家照護等服務。
前項所定機構及服務之獎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定之。

第二十六條  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所需之醫療費用及醫療輔具,尚未納入全民健康保

險給付範圍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補助之。
前項補助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章 教育權益

第二十七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根據身心障礙者人口調查之資料,規劃特殊教育學

校、特殊教育班或以其他方式教育不能就讀於普通學校或普通班級之身心障礙者,以維

護其受教育之權益。
各級學校對於經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安置入學或依各級學校入學方式入學之身心

障礙者,不得以身心障礙、尚未設置適當設施或其他理由拒絕其入學。
各級特殊教育學校、特殊教育班之教師,應具特殊教育教師資格。
第一項身心障礙學生無法自行上下學者,應由政府免費提供交通工具;確有困難,無法

提供者,應補助其交通費;直轄市、縣(市)教育主管機關經費不足者,由中央教育主

管機關補助之。

第二十八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主動協助身心障礙者就學;並應主動協助正在接受

醫療、社政等相關單位服務之身心障礙學齡者,解決其教育相關問題。

第二十九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經濟條件,優惠其本人及其子

女受教育所需相關經費;其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辦理身心障礙者教育及入學考試時,應依其障礙類別與

程度及學習需要,提供各項必需之專業人員、特殊教材與各種教育輔助器材、無障礙校

園環境、點字讀物及相關教育資源,以符公平合理接受教育之機會與應考條件。

第三十一條  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教育需求,規劃辦理學前教育及視覺

功能障礙者可使用之圖書資源,並獎勵民間設立學前機構、視覺功能障礙者圖書館(室

),提供課後照顧服務,研發教具教材、視覺功能障礙者讀物等服務。
公立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應優先收托身心障礙兒童,辦理身心障礙幼童學

前教育、托育服務及相關專業服務;並獎助民間幼稚園、托兒所、課後照顧服務收托身

心障礙兒童。

第三十二條  身心障礙者繼續接受高級中等以上學校之教育,各級教育主管機關應予

獎助;其獎助辦法,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學校提供身心障礙者無障礙設施,得向中央教育主管機關申請補助。

第四章 就業權益

第三十三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依身心障礙者之需求,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

無障礙個別化職業重建服務。
前項所定職業重建服務,包括職業輔導評量、職業訓練、就業服務、職務再設計、創業

輔導及其他職業重建服務。

第三十四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及就業能力,而不足以獨立在競爭

性就業市場工作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工作能力,提供個別化就業安置、訓練及其他工

作協助等支持性就業服務。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具有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無法進入競爭性就業市場,需

長期就業支持之身心障礙者,應依其職業輔導評量結果,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

第三十五條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為提供第三十三條第二項之職業訓練、

就業服務及前條之庇護性就業服務,應推動設立下列機構:
一、職業訓練機構。
二、就業服務機構。
三、庇護工場。
前項各款機構得單獨或綜合設立。
第一項之私立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應向當地直轄市、縣(市)勞

工主管機關申請設立許可,經發給許可證後,始得提供服務。
未經許可,不得提供第一項之服務。但依法設立之機構、團體或學校接受政府委託辦理

者,不在此限。
一項機構之設立許可、設施與專業人員配置、資格、遴用、培訓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

,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六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結合相關資源,協助庇護工場營運及產品推廣。

第三十七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應分別訂定計畫,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第三十三

條第二項職業輔導評量、職務再設計及創業輔導。
前項服務之實施方式、專業人員資格及經費補助之相關準則,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三十八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

,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

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
前二項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義務

機關(構);其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

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第一項義務機關(構)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

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前項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者,不計入進用

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其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

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

數。
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進用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

及員工總人數。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進用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進用一人以二人核計。
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及航空站等單位定額進用總人數之計算範圍,得

於本法施行細則另定之。

第三十九條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為進用身心障礙者,應洽請考

試院依法舉行身心障礙人員特種考試,並取消各項公務人員考試對身心障礙人員體位之

不合理限制。

第四十條  進用身心障礙者之機關(構),對其所進用之身心障礙者,應本同工同酬

之原則,不得為任何歧視待遇,其所核發之正常工作時間薪資,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得依其產能核薪;其薪資,由進用單位與庇護性就業者議定

,並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核備。

第四十一條  經職業輔導評量符合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由辦理庇護性就業服務

之單位提供工作,並由雙方簽訂書面契約。
接受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經第三十四條之職業輔導評量單位評量確認不適於庇護

性就業時,庇護性就業服務單位應依其實際需求提供轉銜服務,並得不發給資遣費。

第四十二條  身心障礙者於支持性就業、庇護性就業時,雇主應依法為其辦理參加勞

工保險、全民健康保險及其他社會保險,並依相關勞動法規確保其權益。
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所採薪資計算之標準,不得低於基本工資。
庇護工場給付庇護性就業者之職業災害補償後,得向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申

請補助;其補助之資格條件、期間、金額、比率及方式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

之。

第四十三條  為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設身心障礙

者就業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標準之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

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

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每年應就收取前一年度差額補

助費百分之三十撥交中央勞工主管機關之就業安定基金統籌分配;其提撥及分配方式,

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四條  前條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補助進用身心障礙者達一定標準以上之機關(構),因進用身心障礙者必須購置、

改裝、修繕器材、設備及其他為協助進用必要之費用。
二、核發超額進用身心障礙者之私立機構獎勵金。
三、其他為辦理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相關事項。
前項第二款核發之獎勵金,其金額最高按超額進用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二分之一計算



第四十五條  各級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進用身心障礙者工作績優之機關(構),應予獎

勵。前項獎勵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定之。

第四十六條  非視覺功能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但醫護人員以按摩為病人治療者

,不在此限。
視覺功能障礙者經專業訓練並取得資格者,得在固定場所從事理療按摩工作。
視覺功能障礙者從事按摩或理療按摩,應向執業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

申請按摩或理療按摩執業許可證。前項執業之資格與許可證之核發、換發、補發、廢止

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會同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衛生主管機關

定之。
第四十七條  為因應身心障礙者提前老化,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應建立身心障礙勞工提

早退休之機制,以保障其退出職場後之生活品質。

第五章 支持服務

第四十八條  為使身心障礙者不同之生涯福利需求得以銜接,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相關部門,應積極溝通、協調,制定生涯轉銜計畫,以提供身心障礙者整體性及持

續性服務。

第四十九條  身心障礙者支持服務,應依多元連續服務原則規劃辦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自行或結合民間資源提供支持服務,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

限制。

第五十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

障礙者獲得所需之個人照顧:
一、居家照顧。
二、生活重建。
三、心理重建。
四、社區居住。
五、婚姻及生育輔導。
六、日間及住宿式照顧。
七、課後照顧。
八、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之服務。

第五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需求評估結果辦理下列服務,以提高家

庭照顧身心障礙者之能力:
一、臨時及短期照顧。
二、照顧者支持。
三、家庭托顧。
四、照顧者訓練及研習。
五、其他有助於提昇家庭照顧者能力及其生活品質之服務。
前條及前項之服務措施,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必要時,應就其內

容、實施方式、服務人員之資格、訓練及管理規範等事項,訂定辦法管理之。

第五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辦理下列服務,以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

會:
一、休閒及文化活動。
二、體育活動。
三、公共資訊無障礙。
四、公平之政治參與。
五、法律諮詢及協助。
六、無障礙環境。
七、輔助科技設備及服務。
八、社會宣導及社會教育。
九、其他有關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之服務。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交通主管機關應依實際需求,邀集相關身心障礙者團體代表、當地

運輸營運者及該管社政主管機關共同研商,於運輸營運者所服務之路線、航線或區域內

,規劃適當路線、航線、班次、客車(機船)廂(艙),提供無障礙運輸服務。
大眾運輸工具應依前項研商結果,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無障礙設

施及設備。
前項大眾運輸工具無障礙設施項目、設置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四條  市區道路、人行道及市區道路兩旁建築物之騎樓,應符合中央目的事業

主管機關所規定之無障礙相關法規。

第五十五條  有關道路無障礙之標誌、標線、號誌及識別頻率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

管機關定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依前項規定之識別頻率,推動視覺功能障礙語音

號誌及語音定位。

第五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應保留百分之二停車位,作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

車位,車位未滿五十個之公共停車場,至少應保留一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非領有

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者,不得違規占用。
前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核發。
第一項專用停車位之設置地點、空間規劃、使用方式、識別證明之核發及違規占用之處

理,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營建等相關單位定之。

第五十七條  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

用之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規定者,不得核發建築執照或對外開放使用。
前項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之設置規定,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其相關法令定之
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設備及設施不符合前項規定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應令其所有權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改善。但因軍事管制、古蹟維護、自然環境因素、建

築物構造或設備限制等特殊情形,設置無障礙設備及設施確有困難者,得由所有權人或

管理機關負責人提具替代改善計畫,申報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並核定改善期限



第五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搭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憑身心障礙證明,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

優待措施。
第一項之大眾運輸工具,身心障礙者得優先乘坐,非屬地方政府轄管者,其優待措施並

不得有設籍之限制。前三項實施方式及內容之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五十九條  身心障礙者進入收費之公營風景區、康樂場所或文教設施,憑身心障礙

證明應予免費;其為民營者,應予半價優待。
身心障礙者經需求評估結果,認需人陪伴者,其必要陪伴者以一人為限,得享有前項之

優待措施。

第六十條  視覺功能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

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

設施。
前項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之所有人、管理

人或使用人,不得對導盲幼犬及合格導盲犬收取額外費用,且不得拒絕其自由出入或附

加其他出入條件。
導盲犬引領視覺功能障礙者時,他人不得任意觸摸、餵食或以各種聲響、手勢等方式干

擾該導盲犬。
有關合格導盲犬及導盲幼犬之資格認定、使用管理、訓練單位之認可、認可之撤銷或廢

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設置申請手語翻譯服務窗口,提供聽覺功能或

言語功能障礙者參與公共事務所需之服務。前項受理手語翻譯之服務範圍及作業程序等

相關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依第一項規定提供手語翻譯服務,應於

本法公布施行滿五年之日起,由手語翻譯技術士技能檢定合格者擔任之。

第六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按轄區內身心障礙者人口特性及需求,推

動或結合民間資源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提供生活照顧、生活重建、福利諮詢等服務

。前項機構所提供之服務,應以提高家庭照顧身心障礙者能力及協助身心障礙者參與社

會為原則,並得支援第五十條至第五十二條各項服務之提供。第一項機構類型、規模、

業務範圍、設施及人員配置之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機構得就其所提供之設施或服務,酌收必要費用;其收費規定,應報由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核定。
第一項機構,其業務跨及其他目的事業者,得綜合設立,並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

關法規之規定辦理。

第六十三條  私人或團體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

請設立許可。
依前項規定許可設立者,應自許可設立之日起三個月內,依有關法規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於登記完成後,始得接受補助,或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對外募捐並專款專用。但有下列

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財團法人登記:
一、依其他法律申請設立之財團法人或公益社團法人申請附設者。
二、小型設立且不對外募捐、不接受補助及不享受租稅減免者。
第一項機構未於前項規定期間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准延長一次,期間不得超過三個月;屆期不辦理者,原許可失其效力


第一項機構申請設立之許可要件、申請程序、審核期限、撤銷與廢止許可、停辦、擴充

與遷移、督導管理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四條  主管機關應定期輔導及評鑑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前項機構經評鑑成績優良者,應予獎勵;經評鑑成績不佳者,主管機關應輔導其改善。

第一項機構之評鑑項目、方式、獎勵及輔導改善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五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與接受服務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

義務關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與接受委託安置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訂定轉介

安置書面契約,明定其權利義務關係。前二項書面契約之格式、內容,中央主管機關應

訂定定型化契約範本及其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將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定型化契約書範本公開並印製於收據憑證交

付立約者,除另有約定外,視為已依第一項規定訂約。

第六十六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及具有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

,以保障身心障礙者權益。前項應投保之保險範圍及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第一項履行營運之擔保能力,其認定標準,由所在地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七條  身心障礙者申請在公有公共場所開設零售商店或攤販,申請購買或承租

國民住宅、停車位,政府應保留一定比率優先核准;其保留比率,由直轄市、縣(市)

政府定之。
前項受核准者之經營條件、出租轉讓限制,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其出

租、轉讓對象應以其他身心障礙者為優先。
身心障礙者購買或承租第一項之商店或攤販,政府應提供低利貸款或租金補貼;其辦法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十八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及符合設立庇護工場資格者,申請在公共場所

設立庇護工場,或申請在國民住宅提供居住服務,直轄市、縣(市)政府應保留名額,

優先核准。前項保留名額,直轄市、縣(市)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於規劃興建時,應洽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後納入興建計畫辦理。
第一項受核准者之經營條件、出租轉讓限制,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相關規定辦理;其

出租、轉讓對象應以身心障礙福利相關機構或團體為限。

第六十九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或團體、庇護工場,所生產之物品及其提供之服務,

於合理價格及一定金額以下者,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及接受政府補

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應優先採購。
各級主管機關應定期公告或發函各義務採購單位,告知前項物品及服務,各義務採購單

位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採購該物品及服務至一定比率。
前二項物品及服務項目、比率、一定金額、合理價格、優先採購之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

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六章 經濟安全

第七十條  身心障礙者經濟安全保障,採生活補助、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補助、照

顧者津貼、年金保險等方式,逐步規劃實施。前項年金保險之實施,依相關社會保險法

律規定辦理。

第七十一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

,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
一、生活補助費。
二、日間照顧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
三、醫療費用補助。
四、居家照顧費用補助。
五、輔具費用補助。
六、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
七、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
八、其他必要之費用補助。
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

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辦理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六款、第七款業務,應於

會計年度終了前,主動將已核定補助案件相關資料,併同有關機關提供之資料重新審核

。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於申領人申領資格變更或審核認有必要時,得請申領人

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不符合請領資格而領取補助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

面命本人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繳還;屆期未繳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第七十二條  對於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應繳納之稅捐,依法給予適當之減免。納稅

義務人或與其合併申報納稅之配偶或扶養親屬為身心障礙者,應准予列報身心障礙特別

扣除額,其金額於所得稅法定之。身心障礙者或其扶養者依本法規定所得之各項補助,

應免納所得稅。

第七十三條  身心障礙者加入社會保險,政府機關應依其家庭經濟條件,補助保險費

。前項保險費補助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章 保護服務

第七十四條  傳播媒體報導身心障礙者或疑似身心障礙者,不得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

描述,並不得有與事實不符或誤導閱聽人對身心障礙者產生歧視或偏見之報導。身心障

礙者涉及相關法律事件,未經法院判決確定其發生原因可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

障礙狀況,傳播媒體不得將事件發生原因歸咎於當事人之疾病或其身心障礙狀況。

第七十五條  對身心障礙者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遺棄。
二、身心虐待。
三、限制其自由。
四、留置無生活自理能力之身心障礙者於易發生危險或傷害之環境。
五、利用身心障礙者行乞或供人參觀。
六、強迫或誘騙身心障礙者結婚。
七、其他對身心障礙者或利用身心障礙者為犯罪或不正當之行為。

第七十六條  醫事人員、社會工作人員、教育人員、警察人員及其他執行身心障礙服

務業務人員,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立即向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村(里)長及其他任何人知悉身心障礙者有前條情形者,得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

前二項通報人之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知悉或接獲第一項及第二項通報後,應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

、團體進行訪視、調查,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並應於受理案件後四日內提出調查

報告。調查時得請求警政、醫院及其他相關單位協助。
第一項、第二項及前項通報流程及後續處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七十七條  依法令或契約對身心障礙者有扶養義務之人,有喪失扶養能力致使身心

障礙者有生命、身體之危難或生活陷於困境之虞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

人、扶養義務人之申請或依職權,經調查評估後,予以適當安置。
前項之必要費用,除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第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給予補助者

外,由身心障礙者或扶養義務人負擔。

第七十八條  身心障礙者遭受第七十五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情況危急非立即給予保護

、安置或其他處置,其生命、身體或自由有立即之危險或有危險之虞者,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應予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前項緊急保護、安置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時,得請求檢察

官或當地警察機關協助。

第七十九條  前條之緊急安置服務,得委託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辦理。安置期間所

必要之費用,由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支付。前項費用,必要時由直轄市、縣(市)主管

機關先行支付,並檢具支出憑證影本及計算書,請求前條第一項之行為人償還。前項費

用,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定十日以上三十日以下期間催告償還,而屆期

未償還者,得移送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條  第七十八條身心障礙者之緊急保護安置,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非七十二

小時以上之安置,不足以保護身心障礙者時,得聲請法院裁定繼續保護安置。繼續保護

安置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之。
繼續保護安置期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視需要,協助身心障礙者向法院提出

禁治產宣告之聲請。繼續保護安置期滿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經評估協助轉

介適當之服務單位。

第八十一條  身心障礙者有受禁治產宣告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

助其向法院聲請。受禁治產之原因消滅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協助進行撤銷

宣告之聲請。有改定監護人之必要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協助身心障礙者為

相關之聲請。法院為身心障礙者選定之監護人為社會福利機構者,直轄市、縣(市)主

管機關應對其執行監護職務進行監督;相關監督事宜之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二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相關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社區中提供身

心障礙者居住安排服務,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其

排除障礙。

第八十三條  為使無能力管理財產之身心障礙者財產權受到保障,中央主管機關應會

同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鼓勵信託業者辦理身心障礙者財產信託。

第八十四條  法院或檢察機關於訴訟程序實施過程,身心障礙者涉訟或須作證時,應

就其障礙類別之特別需要,提供必要之協助。刑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

完全之陳述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聲請法院

同意指派社會工作人員擔任輔佐人。依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得為輔佐人之

人,未能擔任輔佐人時,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得依前項規定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

關提出指派申請。

第八十五條  身心障礙者依法收容於矯正機關時,法務主管機關應考量矯正機關收容

特性、現有設施狀況及身心障礙者特殊需求,作必要之改善。

第八章 罰  則

第八十六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違反第七十四條規定,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七條  違反第四十條第一項規定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

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八十八條  違反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未改善或未提具替代改善計畫或未依核定改

善計畫之期限改善完成者,各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除得勒令停止其使用外,處其所有權

人或管理機關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

,得按次處罰至其改善完成為止;必要時,得停止供水、供電或封閉、強制拆除。
前項罰鍰收入應成立基金,供作改善及推動無障礙設備與設施經費使用;基金之收支、

保管及運用辦法,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定之。

第八十九條  設立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許可設立,或應

辦理財團法人登記而未依第六十三條第二項或第三項規定期限辦理者,處其負責人新臺

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及公告其姓名,並令限期改善。

於前項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依第一項規定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再處其負責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

元以下罰鍰,得按次處罰,並公告其名稱,且得令其停辦。
經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第九十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查明屬實者,處新臺幣六

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
一、有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二、提供不安全之設施設備或供給不衛生之餐飲。
三、有其他重大情事,足以影響身心障礙者身心健康。

第九十一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停辦或決議解散時,主管機關對於該機構服務之身心

障礙者,應即予適當之安置,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應予配合。不予配合者,強制實施之,

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必要時,得予接管。
前項接管之實施程序、期限與受接管機構經營權及財產管理權之限制等事項之辦法,由

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停辦之機構完成改善時,得檢附相關資料及文件,向主管機關申請復業;經主管

機關審核後,應將復業申請計畫書報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第九十二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規

定限期改善期間,不得增加收容身心障礙者,違者另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經主管機關依第九十條、第九十三條規定令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令其停辦

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並公告其名稱。停辦期限屆滿仍未改善或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應廢止其許可;其屬法人者,得予解散。
依前項規定令其停辦而拒不遵守者,再處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得

按次處罰。

第九十三條  主管機關依第六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對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輔導或評鑑,發

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一、業務經營方針與設立目的或捐助章程不符。
二、違反原許可設立之標準。
三、財產總額已無法達成目的事業或對於業務財務為不實之陳報。
四、經主管機關評鑑為丙等或丁等。

第九十四條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其一個月內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一、收費規定未依第六十二條第四項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或違反規定超收費用。
二、停辦、擴充或遷移未依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六十三條第四項規定所定辦法辦理。
三、違反第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未與接受服務者或其家屬訂定書面契約或將不得記載

事項納入契約。

四、違反第六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未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或未具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而

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機構。

第九十五條  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

下罰鍰,並得公告其姓名。

身心障礙者之家庭照顧者或家庭成員違反第七十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者,除依前項規

定處罰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令其接受八小時以上五十小時以下之家庭教育

及輔導,並收取必要之費用;其收費規定,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拒不接受前項家庭教育及輔導或時數不足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再通知仍不接受者,得按次處罰至其參加為止。

第九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

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職業訓練機構、就業服務機構、庇護工場,違反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經直轄市

、縣(市)政府勞工主管機關令其停止提供服務,並限期改善,未停止服務或屆期未改

善。
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

第九十七條  接受政府補助之機構、團體、私立學校無正當理由違反第六十九條第二

項規定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第九十八條  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一項者,由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處新臺幣

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其於營業場所內發生者,另處罰場所之負責人或所有權人

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
前項罰鍰之收入,應納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專供作促進視覺

功能障礙者就業之用。

第九十九條  大眾運輸工具未依第五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所定辦法設置無障礙設施者,

該管交通主管機關應責令業者於一定期限內提具改善計畫,報請該管交通主管機關核定

後辦理。逾期不提出計畫或未依計畫辦理改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並得按次連續處罰。原核定執行計畫於執行期間如有變更之必要者,得報請原核定機

關同意後變更,並以一次為限。
公共停車場未依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保留一定比率停車位者,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令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第一百條  違反第十六條第二項或第六十條第二項規定者,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一百零一條  提供庇護性就業服務之單位違反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者,直轄市、

縣(市)勞工主管機關應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

罰鍰,並得按次處罰。

第一百零二條  公務員執行職務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受懲處: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
二、無正當理由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或第六

十九條第二項規定。

第一百零三條  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三十八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者

,得公告之。未依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定期繳納差額補助費者,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

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其未繳納

之差額補助費一倍為限。前項滯納金之收入,應繳入直轄市、縣(市)政府身心障礙者

就業基金專款專用。

第一百零四條  本法所定罰則,除另有規定者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罰

之。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五條  各級政府每年應向其民意機關報告本法之執行情形。

第一百零六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前已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者,應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及方式,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

發身心障礙證明;屆期未辦理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逕予註銷身心障礙手冊



依前項規定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或換發身心障礙證明之身心障礙者,於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發給身心障礙證明前,得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公布

前之規定,繼續享有原有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無法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期日辦理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指定期日

前,附具理由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認有正當理由者,得予展延,

最長以六十日為限。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條文全面施行後五年

內,完成第一項相關作業。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五日修正之第三十八條自公布後二年施行;第

五條至第七條、第十三條至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一條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及第七十一條,自公布後五年施行。

第一百零八條  本法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百零九條  本法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公布日施行。